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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三亚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养生度假公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558号原告三亚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骆*。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周一*。第三人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养生度假公寓中心。负责人曾**。原告三亚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雨虹公司)因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六建)、第三人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养生度假公寓中心(简称公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由审判员李祎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原告雨虹公司委托代理人骆*、湖南六建委托代理人周一*到庭参加诉讼,公寓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雨虹公司起诉称:其公司与湖南六建于2008年11月7日、2010年9月13日分别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及《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其公司承接湖南六建承建的三亚凤凰岛国际养生度假中心*地下室、阳台屋顶的防水工程,具体施工方案经业主即公寓中心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结算,其公司按公寓中心确定的工程总造价20%向湖南六建支付管理费,施工工期按湖南六建进度计划确定。每栋楼底板、立墙、顶板分段施工签证验收完毕,公寓中心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湖南六建在5个工作日内按公寓中心付款比例扣除20%管理费后全额向其公司支付。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五年。其公司于2010年11月完成防水工程并进行签证验收,其公司向湖南六建报送《凤凰岛*防水工程完成量及工程进度款拨付明细表》,列明建设方已拨付工程款3941135.65元,湖南六建扣除管理费后应付3152908.52元,已付2261112元,欠付891796.52元。2012年1月11日,湖南六建在明细表上签章确认“按甲方初审,尚欠东方雨虹工程款891796.52元,但最终付款依据以甲方终审为准”。其公司于2013年5月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湖南六建工程进度款金额支付至90%,即再支付767711元,经法院调解并作出(2013)城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湖南六建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367711元,湖南六建已履行该调解协议给付义务。建设方审计部于2014年4月14日终审,确认三亚凤凰岛国际养生度假中心*地下室、阳台、屋顶防水工程总价为4623366元,扣除应上交的20%管理费后,湖南六建应向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36988692.8元,与湖南六建已拨付的进度款3328823元相抵减后,尚欠进度款184935.16元、5%质保金184934.64元。其公司获悉公寓中心已于2014年年底向湖南六建付清*防水工程全部工程款(含质保金)。请求判令:1.湖南六建支付拖欠的防水工程款184935.16元,并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至2015年4月14日暂计为10541元);2.湖南六建退还防水工程质保金184934.64元;3.案件受理费由湖南六建负担。2015年8月20日,雨虹公司变更起诉理由称,因不具备防水工程施工资质,其公司与湖南六建签订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及《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公司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湖南六建支付工程价款。湖南六建答辩称:工程总价款4623366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3328823元、管理费924673.2元以及建设方罚款25400元,剩余344469.8元其公司愿意支付。雨虹公司变更起诉理由后,湖南六建表示不需给予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其公司对剩余的10%的工程款同意支付,但应扣除罚款,5%质保金因质保期未届满尚不能退还。公寓中心未作陈述,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湖南六建的原企业名称为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于2013年12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凤凰岛项目部作为甲方,雨虹公司作为乙方,双方于2008年11月7日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三亚凤凰岛国际养生度假中心*地下室防水工程施工,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作为合同结算价款,乙方按建设方制订工程总价金额的20%向甲方上交管理费,施工工期按甲方进度计划确定;施工完成后,双方组织人员共同完成签证验收工作,工程量以建设方审验确认为准;分段施工签证与验收完毕,在甲方建设方支付工程进度款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扣除20%管理费外的进度款;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按业主和总承包方的总合同执行。2010年9月13日,双方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在《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基础上增加阳台、屋顶防水工程施工,最终合同结算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以建设方审定的工程量为准),具体施工方案作为合同附件。雨虹公司制作《凤凰岛*防水工程完成量及工程进度款拨付明细表》,内容为:雨虹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4958473.45元、建设方暂时核算工程进度款总额4568690.16元、建设方已拨付工程进度款3941135.65元、总承包方扣除管理费后应付工程进度款3152908.52元、已收工程进度款2261112元、尚欠付工程进度款891796.52元。2012年1月11日,湖南六建工作人员在该明细表中签署“按甲方初审、尚欠东方雨虹工程款891796.52、但最终付款依据以甲方终审为准”的意见并加盖“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凤凰岛项目部”印鉴。2013年5月27日,雨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求湖南六建支付工进度款767711元。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城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湖南六建确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367711元。雨虹公司在本案起诉状中确认已经收到调解书确定湖南六建应给付款项。2014年4月14日,湖南六建与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就三亚凤凰岛国际养生度假中心*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结算书》(土建分册)作出确认,其中防水工程造价4623366元。雨虹公司自认湖南六建已经支付工程款3698692.8元。上述事实,有《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凤凰岛*防水工程完成量及工程进度款拨付明细表》、三亚凤凰岛国际养生度假中心*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结算书》(土建分册)、本院(2013)城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本院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尚欠工程价款中应否扣减罚款25400元;2.质保金是否具备退还条件。一、合同效力雨虹公司不具备防水工程施工资质,其公司与湖南六建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雨虹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同时,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双方当事人对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及质保金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备法律约束力。二、剩余工程价款的给付湖南六建对雨虹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总金额、已付工程价款金额及欠付工程价款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湖南六建应予支付。参照双方的约定,工程总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并以建设方审定的工程量为准,湖南六建与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对包括防水工程在内的三亚凤凰岛国际养生度假中心*土建工程结算确认,雨虹公司主张湖南六建自结算次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该主张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湖南六建抗辩称工程价款中扣减“罚款”25400元,但未举证证明建设方已扣减该项“罚款”,也未举证证明该款项被扣减系归责于雨虹公司原因,湖南六建该项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三、质保金退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得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雨虹公司与湖南六建就涉案防水工程保修期的约定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保修期限届满是质保金的退还基本前提条件。雨虹公司主张涉案防水工程已于2010年11月完成施工并进行了签证验收,但未举证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也未举证证明业主与湖南六建总合同对质保金退还约定的内容,不能认定涉案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即为该日期。即便如雨虹公司所诉自2010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限届满期限为2015年11月,雨虹公司诉求退还质保金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此外,雨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申请向公寓中心调取三亚凤凰岛国际养生度假中心*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结算书》(土建分册)及公寓中心向湖南六建支付防水工程尾款、质保金的付款凭证。雨虹公司并未向本院说明其公司曾经自行收集前述证据存在客观阻却原因而未能取得,也未说明申请调取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湖南六建对涉案工程结算的事实予以确认,雨虹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雨虹公司诉求湖南六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雨虹公司诉求湖南六建返还防水工程质保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三亚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防水工程价款余款184935.16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二、前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三亚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三亚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亚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3元,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