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8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区竞涛与卢玉娟、卢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竞涛,卢玉娟,卢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876-2号申请执行人:区竞涛,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卢玉娟,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卢健英,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区竞涛与被执行人卢玉娟、卢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卢玉娟名下位于江门市竹排街61号112室房屋、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东23号102室房屋,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区竞涛称,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没有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