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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李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李立新,孙伟民,宁波尚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436-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代表人:李立新。被执行人:李立新。被执行人:孙伟民。被执行人:宁波尚归商贸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李立新、孙伟民、宁波尚归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孙伟民名下位于舟山定海区人民南路南珍大厦第十二层的房产,因三次拍卖均流拍,房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