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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6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麦亚梅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叶伟光劳动争议2016民终68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麦亚梅,叶伟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6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陈小霞。委托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健,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亚梅,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黄美琼,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叶伟光,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以下简称“富莉霞美食店”)因与被上诉人麦亚梅、第三人叶伟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麦亚梅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某美食店自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某美食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麦亚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400元;三、驳回麦亚梅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某美食店承担。富某美食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麦亚梅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麦亚梅承担。麦亚梅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叶伟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富某美食店因政府拆迁而停止经营并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富某美食店应向麦亚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富某美食店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富某美食店对此并没有提出起诉,视为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现一审判决并未加重富某美食店的责任,富某美食店对此提出上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富莉霞美食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汤燕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