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寇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永立,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寇某负担。审判员 李暴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