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金堂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金堂,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1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雷金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波。上诉人雷金堂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简称北汽福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鹏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安一凌、代理审判员吴锡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金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金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鹏审 判 员 安一凌代理审判员 吴 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