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小琼、万从军、贺小勇、四川省彭州恒祥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小琼,万从军,贺小勇,四川省彭州恒祥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620号申请人孙小琼,女,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人万从军,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贺小勇,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陵区。申请人四川省彭州恒祥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定发。委托代理人张凯,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田静,女,彝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司员工。申请人孙小琼、万从军、贺小勇、四川省彭州恒祥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5)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小琼、万从军、贺小勇、四川省彭州恒祥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5)6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颖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