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沈家新与楚维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家新,楚维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84号原告:沈家新,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鲍志纯,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维朋,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沈家新诉被告楚维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毅、人民陪审员杨甫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家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家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沈家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