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与杨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85号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朝阳大道109号。经营者胡晏阳,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鹏,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诉被告杨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