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上诉人罗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某、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某、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罗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