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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庆云与高春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太民初35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云,高春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359号原告:罗庆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沙县。被告:高春林,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丁国强。委托代理人:丁宇,该司员工。原告罗庆云与被告高春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庆云,被告高春林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庆云诉称:2015年3月21日被告高春林驾驶肇事车辆粤B×××××的小型客车,沿白云区龙兴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龙兴西路永兴庄东街时,撞到我方的狗,造成我方的狗死亡的事故,事故经过白云二大队处理。被告高春林负主要责任。综上,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我方损失10000元(狗死亡的财产损失7600元,精神抚慰金2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1、对于责任划分,应双方均无记载有违法行为,我方认为以各担一半责任为宜;2、粤B×××××号轿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我方对原告损失无法确定,其提供的转让证明,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如该损失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部分,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4、原告主张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5、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七条第七项,我方依条款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系责任免除范围,我方不承担该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15时35分,被告高春林驾驶粤B×××××号小型客车,沿白云区龙兴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龙兴西路永兴庄东街时,撞到原告的狗,致狗死亡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春林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涉案的粤B×××××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纳,认定被告高春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涉案的粤B×××××号小型客车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相应的赔偿限额中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则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中按80%比例予以赔付,超出部分则应由被告高春林按80%比例予以赔偿。关于狗死亡财物损失,本次事故导致原告的狗只死亡,该狗只属原告的财产,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赔偿狗只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狗只的价值,且其未有相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该狗只的价值,本院综合考量市场价格等情况,酌定原告狗只的损失额为2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并不存在侵害原告人身权益并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罗庆云的财产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罗庆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庆云负担2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元。原告罗庆云同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健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