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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钦昌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钦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289号原告上海钦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童某某。原告上海钦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369.25元及迟延支付价款造成的损失3,036.93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钦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黄静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