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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农场与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农场,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农场,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亭浦下路左湾。负责人郑正基。委托代理人余建兴,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24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六一北路***号洋下花园*座***室。原审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迎宾路1号。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农场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原审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诉请,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农场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农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农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所引起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未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为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和原审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人民政府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上诉人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和原审第三人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人民政府签订的YG非1.16(两份)、YG非17(两份)、YG非14、YG非6(两份)、YG非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上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431452.4元及利息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