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秀玉、李孟阳等与吕启东、赵朝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玉,李孟阳,李征阳,吕启东,赵朝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781-1号原告王秀玉,农民。原告李孟阳,学生。原告李征阳,学生。被告吕启东,农民。被告赵朝卿,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负责人李凤生,总经理。原告王秀玉、李孟阳、李征阳与被告吕启东、赵朝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成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