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铁章、楚江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48号原告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楚科伟、乔丽娟,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铁章,男,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楚江浩,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楚铁章、楚江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楚铁章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为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塔山路2号楼001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荥阳市,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贤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全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