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新民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亮与淮安七星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淮安七星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新民初字第0298号原告周亮,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生,住淮安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桂林,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七星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市青龙湖8号国际健身会所。法定代表人汤小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凌飞,陈冬,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亮与被告淮安七星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林,被告七星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亮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保安班长工作,月平均工资2700元。自入职以来,被告未依法规范用工:一、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没有节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日,安排原告加班,既不安排补休又未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1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到期后,被告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将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天上班8小时延长为每天上班12小时,并以此条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在原告提出不再续签的情况下,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依法应享有的补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380元;2、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4921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2月16日工资8531元;4、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支付失业待遇损失3200元。被告七星岛公司辩称:原告的各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该得到支持。1、被告虽然实际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保,但该行为是因为原告本人要求,在其本人自行缴纳后,向公司报销,实际上被告在每月发放原告工资时,已经将应该由被告承担的社保部分一并发放给原告,被告不存在过错,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本人承担,而且原告的辞职是依据其主张的被告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为由提出的,该主张并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不应该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关于加班费,被告在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时候,已经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各种加班费,并不存在拖欠行为,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2014.1、2月份工资,被告将依据具体工资表数额发放,被告也曾多次通知原告领取,但其拒不领取。4、只要原告按照被告公司的离职程序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交还公司发放的服装以及其他物品,被告将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为社会保险是原告向被告申请不要求被告缴纳,且社保费用已经实际发放给原告,所以原告主张的失业待遇损失由其自身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亮于2012年2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保安班长。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基本工资为930元/月,岗位绩效工资计算标准在《劳动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不论乙方(周亮)因何种原因需加班的,均需经甲方(七星岛公司)书面同意,并按照当月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2月15日。原告周亮的月平均工资2700元,被告七星岛公司未发放原告周亮2014年1月、2月的工资。被告七星岛公司对原告周亮实行考勤管理。2014年3月2日,原告周亮向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2014年1月1日至2月16日工资、失业待遇损失3200元、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该委出具河劳人仲案字〔2014〕第4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周亮不服,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周亮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导致其离职,并提供通话录音予以证明,被告七星岛公司不予认可。被告七星岛公司主张原告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社保费用已经实际发放给原告,但未能举证证明。为证明已足额发放原告加班费的事实,被告提供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表,工资表中载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岗位补贴等项目,并经过原告周亮的签字确认。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本案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周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被告处工作,应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且待遇不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其自2014年2月16日起不再向被告提供劳动,又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属于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从其离职时终止,被告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被告七星岛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明确记载加班工资,且经过原告周亮签字确认,说明被告已按时足额发放了加班费。对原告周亮要求被告七星岛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供劳动至2014年2月15日,被告确未发放2014年1月、2月工资,结合考勤表及工资表,被告七星岛公司应向原告周亮支付2014年1月、2月工资4133元。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而造成劳动者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待遇损失。本案中,虽被告七星岛公司没有为原告周亮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原告属自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被告七星岛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理涉。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七星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亮2014年1月至2月的工资4133元;二、驳回原告周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亮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琍琍代理审判员 周凡人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荷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