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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一华与刘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华,刘帮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73号原告李一华,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帮兵,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华与被告刘帮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华撤回对被告刘帮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原告李一华已预交),由原告李一华负担。审判员  廖益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