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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福建省云霄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绑架勒索罪于1996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E0K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荷东村沿省道漳东线往云霄城关方向行驶至东厦镇船场村路段,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与前方同车道由许刚同向驾驶的粤D23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属醉酒。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许刚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行驶证、酒���违法查询信息、云霄县医院疾病证明书、扣押、发还物品(轿车)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表、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云公交认字第35062292015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诚正所(2015)醇检字第353号、第354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及闽诚正所(2015)车检字第329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3.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还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