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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庹某某,余某某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余某某,陈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3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庹某某,男,苗族。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小齐”),男,汉族。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保川”),男,苗族。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庹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庹某某在本区陈家坪富丽酒店门口处收取张成会办理“李莉”重庆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证所需要的照片、身份信息及60元定金后,将“李莉”的信息资料传给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遂在本区石坪桥阳光心殿B栋6-10将上述资料进行排版,再交由其上家“胖子”印刷制作。次日,“胖子”指使他人将制作好的“李莉”重庆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交给庹某某。15日19时许,庹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石桥铺金华大厦A栋中国农业银行附近将上述毕业证书交给张成会,并指使罗元(另案处理)收取张成会200现金。交易完成后,民警将陈某某捉获,并当场从张成会处提取到上述证件,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毕业证上的“重庆大学”公章印文和一枚“重庆大学”钢印印文分别不是重庆大学所使用的“重庆大学”公章和“重庆大学”钢印所盖印。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庹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庹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捉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指认记录,现场指认记录及照片,视频截图,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受理鉴定回执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黄某、王某、叶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庹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庹某某、余某某、陈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庹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庹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二、被告人余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5日。)三、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个月零8日。)四、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