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刘旱雨、王跃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刘旱雨,王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02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法定代表人:徐伟。被执行人刘旱雨。被执行人王跃忠。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旱雨、王跃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舟定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旱雨、王跃忠下落不明,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0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鼎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