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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道福与何黎明排除妨碍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5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道福,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黎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再审人何道福因与被申请人何黎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817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何道福申诉称:政府虽未给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村委会规划的宅基地,申诉人应当享有使用权,申请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原审以申诉人应依据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何道福亦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道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