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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罗仁华、余光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62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伦辉,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负责人伍同平,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仁华,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余光海,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6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