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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833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崔某,农民。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朋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833号起诉书指控,1、2015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某来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水天一色”洗浴中心,盗窃徐某、季某放在洗浴中心储物柜内的人民币1800元。2、2015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来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水天一色”洗浴中心,盗窃李某放在洗浴中心储物柜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00元、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四张、社会保障卡一张。3、2015年7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来到平度市李园办事处郑州路“领尚”发艺店内,盗窃王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苹果5S手机一部及店内抽屉里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余元。经鉴定,涉案的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8元。综上,被告人崔某共实施盗窃犯罪3起,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908元。其中,第2起被公安机关追赃发还。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崔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转取保候审。期间,共被羁押13天。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