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史棣健、梁木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史棣健,梁木连,郭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负责人陈海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史棣健,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梁木连,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郭猛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史棣健、梁木连、郭猛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