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杰生与黄克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生,黄克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生,公务员。被执行人黄克鲜。现拘留于田阳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杨杰生与被执行人黄克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杨杰生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我院于2015年7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黄克鲜存款49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