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林与冯国清、冯国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冯国清,冯国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827号原告肖林,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万英,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清,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冯国玉,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林与被告冯国清、被告冯国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肖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