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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林与冯国清、冯国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林,冯国清,冯国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827号原告肖林,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万英,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清,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冯国玉,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林与被告冯国清、被告冯国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肖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