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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洋生、李素琴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张洋生,李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625号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洋生。被执行人李素琴,系被告张洋生妻子。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洋生、李素琴实现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淮商特字第00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一、准予对被申请人张洋生、李素芹抵押房产(淮阴区威尼斯城市佳苑7号楼402室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对于第一次变价后所得价款,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在20万元限额内,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张洋生、李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洋生、李素琴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所有的房产已在拍卖中,现仍无人购买。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洋生、李素琴所有的房产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特字第001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张洋生、李素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