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粟贵滨诉被告昌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贵滨,昌建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粟贵滨,男。委托代理人吴兴国,律师。被告昌建国,男。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贵滨诉被告昌建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贵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贵滨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贵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易 意人民陪审员 郑定芳人民陪审员 张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小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