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雷某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尹贵生,肥城安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住肥城市。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王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尹贵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两人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2月20日生一女孩雷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中发生纠纷,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份、东平县公安局接山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生活中并无大矛盾,且已生育一女孩,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都能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