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武与周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55号原告:周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理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周武与被告周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美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武的委托代理人钱一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理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武诉称:周武与周理平系朋友关系。2011年底,周理平因自家房屋建设需要向周武赊购门窗等材料共计价值16000元。期间,周理平给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1月10日,周理平向周武出具1万元的欠条一张。2015年2月6日,经周理平同意,由案外人谢赛立代扣周理平1500元工资款用于归还周理平所欠周武货款,余款8500元,经周武多次催款未果。请求判令周理平给付周武上述货款8500元。周理平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周武与周理平系朋友关系。周武在枞阳县陈瑶湖镇高桥村从事钢结构加工业务。2011年底,周理平因自家房屋建设需要在周武处赊购门窗若干。2012年1月10日,经双方结算,周理平欠周武货款1万元,并由周理平出具欠条交由周武收执,内容为“今欠到周武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此据,今欠人周理平,2012.元月10日”。2015年2月6日,周理平归还周武货款1500元,尚欠8500元。嗣后,周武多次催款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卡、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周武与周理平之间的门窗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周理平因该买卖合同欠周武货款,拖延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周武要求周理平支付货款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周武货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