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兆秋与曹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秋,曹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478号原告刘兆秋,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赵海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大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原告刘兆秋与被告曹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海军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借条是两人吵架时被迫写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举示的证据情况如下:2013年9月28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吵架时被迫写的这个借条,被告也没有实际收到该笔借款。被告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即承认欠款事实存在,故被告与原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借据是双方吵架时被迫出具的,但被告未举示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兆秋借款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曹大伟负担(此款原告刘兆秋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金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