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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虎,郑华新,上海华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蔡春虎,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被执行人郑华新,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上海华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法定代表人倪孔森,执行董事。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28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军、审判员潘永华、审判员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已经支付1300000元,剩余款项待闸北法院对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218号2幢1809室房屋进行拍卖后再行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军审判员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寿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