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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7号原告: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生华,董事长。被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胡春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3724.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3724.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