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C}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39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张某,女。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孙宏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月13日,被告张某在原告处购买家电,共赊欠17700元。经催要被告父亲于2014年5月31日给付100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77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付16700元。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未在原告处购买的家电,不同意给付欠款。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张某欠款17700元。经被告质证,认为该欠条虽是被告写的,但当时只是想证明于涛从原告处购买家电。被告张某未提供证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某虽有异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电器款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应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于涛(系被告张某原丈夫,双方于2013年11月份离婚)在原告王某经营的海尔家电购买家电,共欠款177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于2013年7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款17700元的欠条一份。2014年5月31日被告张某的父亲给付原告1000元,余款167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于涛在原告王某经营的家电商店赊购电器,当时作为于涛妻子的被告张某明知,且于2013年7月1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对该债务再次予以确认,被告理所因当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对尚欠16700元数额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7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王某欠款16700元;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宏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香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