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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靳琦辉诉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跻芳、韩永河、杨成、韩生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琦辉,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跻芳,韩永河,杨成,韩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靳琦辉,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晓利,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被执行人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47-1号2单元14层4号室。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仲跻芳,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永河,1958年11月6日出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成,1954年3月17号出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生辉。1982年7月19日出生,男,汉族。原告靳琦辉诉被告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跻芳、韩永河、杨成、韩生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庆仲(调)字第(59)号大庆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琦辉于2014年10月27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庆中法执指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执字第100号执行一案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跻芳、韩永河、杨成、韩生辉下落不明,且黑龙XX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跻芳、韩永河、杨成、韩生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靳琦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庆仲(调)字第(59)号大庆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