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都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京都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新,吴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京都鸿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雅美,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中信执字第762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都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新、吴雅美的案款本金五十万四千元及利息、罚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都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新、吴雅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七千四百四十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京都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新、吴雅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