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梅花、倪燕飞申请执倪艳坤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花,倪燕飞,倪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张梅花,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倪燕飞,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倪院坤,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张梅花、倪燕飞申请执行倪院坤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寻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院坤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72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720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