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莫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刑晓辉与敖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晓辉,敖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207号申请人刑晓辉,男,36岁,汉族,教师,住莫旗。被执行人敖长松,男,34岁,达斡尔族,教师,现住莫旗。2015年4月22日本院受理了刑晓辉申请执行敖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20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