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沅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辩护人龙彪,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242819。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兰、人民陪审员杨香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周丽坤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龙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因与全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为泄愤报复,先是开车前往全某某在蚕忙集镇“旺龙服装超市”五楼的租房,事先明知该房间里只有全某某16岁的女儿唐某某一人,便借故要取自己放在该房间内的物品叫全某某打电话给唐某某打开门后,进入房间便将唐某某的脖子掐住约一分钟,直至唐某某窒息口吐白泡而失去知觉,金某见唐某某已无反应随即离开现场。随后,金某又开车赶到全某某在七甲坪镇蚕忙村周家育组全某甲家的租房一楼坪场上,用菜刀对正在炒菜的全某某前夫唐某甲头部砍击五刀,后被全某某、全某甲等人强行制服才停手。经鉴定,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全某某、全某乙、邓某某、全某甲、金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要求从轻判处。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金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达成了和解,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唐某甲前妻全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初,被告人金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唐某甲及全某某产生了纠纷。2015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出于对被害人唐某甲和全某某的泄愤报复,在事先知道全某某在蚕忙集镇“旺龙服装超市”五楼的租房里只有全某某的女儿唐某某一人后,先开车前往该租房,到后以取自己放在该房间内的物品为由叫全某某打电话给唐某某要其开门。接着唐某某开门让被告人金某进入了房间,进房后金某就去唐某某房间拿东西,唐某某则去了厕所。等唐某某从厕所出来后,金某突然用手掐住唐某某的脖子约一分钟,直至唐某某窒息口吐白泡而失去知觉才放手。金某见唐某某已无反应随即离开现场。随后,金某又开车赶到全某某在七甲坪镇蚕忙村周家育组全某甲家的租房一楼坪场上,用菜刀对正在炒菜的唐某甲头部砍击五刀,后被全某某、全某甲等人强行制服才停手。之后全某某报警,沅陵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一直待在现场未离开的被告人金某抓获。经鉴定,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证明被告人金某砍伤被害人唐某甲所用工具,经过被告人金某当庭辨认,确系他使用的作案工具。2、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金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且证实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6月6日7时许,沅陵县七甲坪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七甲坪镇蚕忙村周家育组全某甲门口发生砍人事件。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金某抓获,后该局经查发现金某在砍伤唐某甲后,并未逃离现场,而是待在现场给他姐姐等人打电话安排后事,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也没有抗拒抓捕。4、证人全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和被告人金某以前处过朋友,现在关系不怎么好,且因她与前夫唐某甲复婚的事情,金某与他们有点矛盾。2015年6月6日早上7点多钟,她在家门口洗衣服,唐某甲在炒菜做饭时,金某开着小四轮来到她家门口,下车后他就说要来取他的“脚布”(电力工具),她就让进去取,金某取出“脚布”后就开车去细茶坪去了,没一会她又看到金某开车回到蚕忙集镇。大概过了几分钟,她接到金某的电话说他要去蚕忙集镇“旺龙超市”五楼的租房取他的东西,叫她让女儿唐某某开门。她就打电话给女儿要她给金某开门。后面过了几分钟,她看到金某又开车来到她家门口,当时她还在洗衣服,唐某甲正在炒菜,金某一来什么话都没说,就在旁边的菜垛子上取了把刚切菜的菜刀,拿着菜刀就往唐某甲头上砍,唐某甲就立马抱住他,他就接着往唐某甲头上砍,一共砍了四五刀才停手,并说:“你不要抱住我了,你不要和我搞,我把你女已经杀了,我要把你全家杀绝。”听金某这么说,她就扑过去抢他的刀,把金某手中的抢下来后,金某就双手掐她的脖子,这时闻讯赶来的全某甲两口子对金某进行一番劝说,金某才松手将她放开。之后她打电话报警,金某就一直坐在门口凳子,直到公安机关来人将他带走。5、证人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6日早上7点多钟,他正在家整理东西时,听见对面村民邓某某大声喊他:“家昌、家昌,快过了,杀人了!杀人了!”他听到杀人了,就马上往邓某某家跑,当他跑到邓某某出租房时,见唐某甲头部流了许多血,就说要将唐某甲送到医院去。他去扶唐某甲时,旁边的人就对全某某等人说别让金某走,这时金某就说“你们不要抓我的,我也不会走的,我来之前已经将他的女儿搞死了。”他们听金某这样说,就问唐某甲的大女儿在什么地方。唐某甲的小女儿就说她姐姐租房在蚕忙集镇“旺龙服装超市”的五楼。接着他就和唐某甲跑到出租房,到那后门都锁着,他们就将门踢了两脚,这时听到房间里有女孩的声音。过了一会,唐某甲大女儿就将门打开了,他就问她有什么事没有,她当时迷迷糊糊的说:“我做梦有人掐我颈部,后来我才晓得是真的有人掐的颈部。”他当时看见唐某某的脖子上有很明显的掐痕,都有红紫的情况。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全某某与唐某甲原系夫妻,从前年起租住她家房子,2014年9月份二人离婚。离婚后,全某某与金某处了朋友。2015年6月6日早上七点多钟,她看到金某开车来到了全某某的租房,当时唐某甲和全某某正在忙家务,金某很快就开车走了。没过多久,全某某的小女儿哭着跑上喊他们,对他们讲:“我爸爸的脑壳被人砍流血了。”她和丈夫就马上赶去全某某的租屋,只见金某一只手抓住唐某甲的头发使劲往下按倒,另一只手握住一把菜刀,全某某双手抱着金某握菜刀的手,唐某甲靠墙蹲下去,满身满脸都是血。她见此情形就连忙喊对面的全某乙:“家昌、家昌,快过来,杀人了!杀人了!”之后全某某将金某的菜刀抢起摔了,她和丈夫才强行将金某拖开。这时金某对唐某甲讲:“你和我干什么,我已把你女儿杀死了,我干赢了!”接着唐某甲就赶去看大女儿去了,全某乙也跟着去了。而此时全某某还抱着金某,金某则把全某某的脖子掐住,边掐边讲:“今天我要绝你屋的人种。”之后她和丈夫扳开金某的手,才把全某某救了。接着金某给他姐姐打了电话讲他把唐某甲女儿杀死了,要他姐姐把他的儿女接走。7、证人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6日早上7点钟左右,他和老婆邓某某在家里搞家务时,就看到全某某的小女儿唐慧叶跑来跟他老婆讲:“他爸爸出血哒。”于是他和老婆邓某某就赶去全某某租住他家新屋地下室一楼,进去一看,发现唐某甲的头被金某抓住往下按着,全某某推着金某,三人僵在一起,且当时唐某甲头上冒了好多血。他和老婆邓某某赶紧走过去拉开他们,他老婆边拉边对对面卫生室那边喊:“杀人了!家昌,杀人了!”他和老婆将金某拉开后,全某乙也赶到了。这是唐某甲准备捡砖头打金某,金某就对唐某甲说:“你不要和我搞了,我把你女儿给杀死了。”唐某甲听了后,就赶紧往蚕忙集镇跑,全某乙也跟着去了。唐某甲走后,金某又马上去掐全某某的脖子,他和老婆邓某某见状又把金某的手扯开了。之后金某没再做什么,只坐在门口凳子上给他姐姐及村里的一个人打了电话说他杀人了。打完电话后,金某对他说:“我杀人了,我也不跑,我等派出所的人来。”没多久,派出所就来人将金某带走了。8、证人金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金某是她的亲弟弟。2015年6月6日8点14分金某给她打了电话,因她在外面送油条,是丈夫全辉接的。她从外面回来后,丈夫告诉她弟弟金某刚打电话来说,他在七甲坪出事了,把别人小孩掐了一把。听后,她马上打电话给金某,金某说他把腊桃的小孩掐了一把,要她帮他邀小孩。9、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证明全某某是他的前妻。2015年6月6日早上7点半左右,金某开车来到他家说来取工具,取完工具后就问他大女儿在哪里,全某某告诉他在对面的租房睡觉,然后金某就走了。大概过10分钟的样子,金某就打电话给全某某,说要在房间里拿东西,叫女儿给他开门。大概15分钟后,金某就开车过来,当时他正站在租房门口洗碗,金某突然从背后用左手将他脖子锁住,他还不清楚什么情况,脑壳顶就感觉被什么东西搞一下,感到一阵剧痛,头上血就流下来了。他转身发现金某拿了一把菜刀,并准备再次砍他头部,他左手就抓住金某拿刀的右手,但因左手没金某右手劲大,被金某连砍了脑袋四刀,之后他和金某僵在了一起。接着全某某、全某甲、全某乙等人将他与金某分开,分开后他就听到金某说:“唐某甲我要杀死你全家,我已经把你唐某某杀死了!”听金某这么说,他就马上问小女儿:“你姐姐在哪里?”她说在旺龙超市楼上。说完,他就跟小女儿往旺龙超市跑,全某乙也跟着他们一起去了。到旺龙超市楼顶后,他不知道女儿在哪个房间,就踢门,踢开第一门没发现女儿,准备踢第二个的时候,看到女儿站门边,头发散着,脖子上有手印,后面女儿告诉他是被金某掐的,之后他们就去七甲坪镇蚕忙医院了。10、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6日早上7点26分,她接到妈妈全某某打来的电话讲:“金某要到你房间里来取家具来的,他没有钥匙,你给他开一下门。”她立即起床去开门,她打开房门时,金某已来到房门前。金某进房后,她就去上厕所。几分钟后,她从厕所出来,见到金某正在房里找东西,就站在房门边,金某突然伸来一双手卡住她的脖子,将她摔倒在地板上,她就双手抓住金某的手臂,说不出话来,然后她就失去知觉,什么也不知道了。8点钟左右,她醒过来,感觉脖子好痛,也哭不出声。她清醒过来时,她是睡在床上的,而这时她听到了爸爸唐某甲在外面喊她名字,叫她开门。她就起身把前门打开,看到爸爸一身血,穿的灰色格子的衣服,都被血染红了,旁边还有一个叫家昌的人同我爸爸一起来的,他们见我就问:“金某是不是来找过你。”她努力想一下,才回答:“我是被金某掐过脖子。”接着她们就去医院了。1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去年腊月开始与全某某处朋友,最近通过全某某才认识了唐某甲,唐某甲是全某某的前夫。2015年6月6日早上7点左右,他开小四轮车从杨家湾家里赶到蚕忙村细茶坪组全某某嫂子家里做事。5、6分钟左右,他就开车到了全某某家里,由于做事要用“脚勾”(电力工具),而“脚勾”放在全某某家里,所以他走到全某某家门口跟她讲要去取“脚勾”,全某某讲“脚勾”在房里的床底。于是他就进屋“脚勾”把取出来扔到了车上。由于最近他和全某某出现了矛盾,于是他又返回跟全某某讲他们一起在蚕忙集镇“旺龙服装超市”的五楼租房的事情,并讲要把他在房子里面的东西搬出了,全某某讲她女儿在租房里面睡觉,他去搬东西就是。接着他开车走了准备去细茶坪做事,但刚开车走了一分钟,他又想回租房把东西整理一下。于是他就车子掉头返回去了蚕忙集镇“旺龙服装超市”。到了五楼租住的房间门口,他发现自己没有钥匙,就给全某某打电话,叫她给慧平打电话,叫慧平给他开门。没一会,腊桃的女儿唐某某就开门了。开门后,他就跟唐某某说他进来取东西,唐某某就说她上厕所去。他就去唐某某房间取裤子,没多久唐某某上完厕所出来,他就问她“这两天你爸妈到底怎么回事?”唐某某没回答,这时他想到全某某这两天威胁他,还想到唐某甲回来,和全某某也不可能在一起了,而且前天唐某甲把他车子砸了,就心里不舒服。当时一来气,他就在唐某某睡房门口一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掐到地上后,他就用两只手掐她,她也没反抗。大概掐了一分多钟,他见唐某某不动了,口吐泡沫了,就把她抱到她的床上,之后他就关门走了。接着他又开车赶到腊桃家里,当时他看到腊桃在门口的一旁洗衣服,唐某甲在门口炒菜,他见唐某甲身边一个菜垛上有把菜刀,于是他就拿起菜刀去砍唐某甲,唐某甲见他要砍就一把抱住他的腰,他就用刀往唐某甲头上砍去,砍了几刀才停手。这时腊桃就扑过来抢他的刀,他就用手掐住她的脖子,旁边的人就劝他不要干她,他就松手了。当时唐某甲在附近捡了一块石头准备打他,他就对唐某甲说:“你不要和我搞了,我已经把你女儿杀死了。”听他这么说,唐某甲就说要把他女儿也搞死,接着往蚕忙集镇方向走了。他当时怕唐某甲搞他女儿,就给村里叫一个张爱荣的邻居打电话,叫他招呼一下女儿,接着又给大姐金某甲打电话说他出事了,可能杀人了,要她帮他照顾女儿。打完电话后,他就坐在腊桃门口的一个凳子上,没多久派出所就来人把他带走了。12、沅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沅)公(刑)鉴(法)字(2015)0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唐某某系被他人徒手扼压、指甲类物体抓划作用于颈部,造成颈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13、沅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沅)公(刑)鉴(法)字(2015)0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唐某甲系被他人用菜刀类锐器砍切头部,造成多处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2015年6月6日8点13分到9点13分,沅陵县公安局七甲坪派出所对被告人金某实施杀人的现场进行勘验,并进行拍照、绘图,其第一现场位于沅陵县七甲坪镇蚕忙坪村周家育组全某甲住房前,第二现场位于沅陵县七甲坪镇蚕忙村集镇“旺龙服饰”五楼,经被告人金某当庭辨认确系他砍唐某甲及掐唐某某的现场。15、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唐某甲、唐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泄愤报复采取掐人颈部、持刀砍击他人头部等暴力手段故意杀人,结果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也无拒捕行为,并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龙彪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健代理审判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杨香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丽坤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