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第三人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第三人:徐某,女,汉族,现因犯罪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第三人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