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第三人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第三人:徐某,女,汉族,现因犯罪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第三人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