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变革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郊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史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对女儿某某某的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