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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少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变革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郊少民初字第16号原告史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对女儿某某某的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