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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45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俞金华,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金华、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继而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原、被告恋爱期间,由于被告工作不努力,被告差点被开除,经原告家人与被告单位领导沟通,被告的工作才得以保留。后经原告姐夫出面争取,被告就读了三年的委培大专。原、被告结婚时,被告仍在就读大专,每月只有几百元的补贴,家庭开支基本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怀孕期间仍然经营理发店以维持家庭生活。为了让原告安心学习、工作,婚生女王某乙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和母亲抚养。原、被告于2010年11月8日按揭购买一套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住房,并于2011年11月10日购买起亚K2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D×××××。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一份,对包括房屋和车子在内的婚内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但自2014年3月初,被告经常没事找茬,抱怨原告挣不到钱,对原告表现出不满的情绪。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原告白天上班,晚上烧饭、洗衣、照顾孩子。原告因疲劳过度于2014年7月不慎摔倒,造成尾骨骨折,医生建议原告休息3个月。原告病休期间,被告对原告不仅没有任何照顾,还一直同原告吵架。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一直与未婚女子王婷保持情人关系,王婷为了被告曾割腕自杀未果。在原告的追问下,被告承认了这一事实,并一再要求原告原谅,承诺不会离开原告和女儿,立即与王婷断绝情人关系。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决定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谅了被告。为了让被告回心转意,原告在病休期间,每天仍然坚持照顾被告的生活。2014年10月,原告发现了被告与王婷的聊天记录,得知被告和王婷仍然保持着情人关系,被告并没有同王婷分手,被告还亲口承认曾与王婷发生过两性关系。从那以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2014年12月,被告在一次争吵过程中殴打原告,把原告的眼睛打得又肿又紫。在此前后,被告多次拿走或挂失工资卡。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又因为一些小事殴打原告,原告母亲当场劝阻,被告殴打了原告的母亲,致原告母亲头部、面部及下肢多处受伤,淮南市国庆路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分居至今,并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坚决要求同被告离婚。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600元/月,至王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3、判令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住房归原告所有;4、判令车牌号为皖D×××××的起亚牌轿车归被告所有;5、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和诉讼主体适格,以及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王某乙的事实。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婚内财产协议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复印件一份、交通银行代付出凭证一份、进账单复印件一份、办证收条复印件一份、完税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内约定金地国际城房产归原告所有,首付款是原告父母卖房后的钱支付的,房屋的按揭款由被告承担,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潘三矿买的房子,我们家出了一半的钱,这笔钱是双方父母协商后决定的,我们双方各出一半的钱。)。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质证称:结婚之前我在潘三矿买的房子(61平方米),当时花了70000元购买的,女方家出了20000元(时间长记不清楚了,我认同原告说的他们家出了一半的钱购买房屋,这套房子是68000元购买的,原告出了一半的钱34000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被告住房公积金存折(工商银行)复印件及被告企业年金对账卡(招商银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除工资外,还享受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待遇,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五、被告工资存折(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两本,证明被告每月实发工资为1万元左右,应发工资6、7千左右。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六、原告眼部被被告打伤的照片及原告母亲XX芝的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告曾经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质证称:有异议,当时我们确实发生了矛盾,原告把我脸也抓伤了,当时我伤的比原告还重。本院对该证据审查认为: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且发生了肢体冲突。证据七、通话录音笔录(原告和被告以及被告和王婷)、QQ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记录,证明被告有婚外情,与王婷保持情人关系的事实。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质证称:有异议,QQ聊天记录不是王婷的,我和王婷也不是情人关系,我用支付宝给王婷充话费、还有她没钱买东西我帮她代付的,现在钱已经还了。本院对该证据审查认为:原告向法庭只提供了通话录音笔录,没有当庭播放录音,对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QQ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记录不能充分证明被告有婚外情。证据八、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婚生女王某乙的户口在原告户下的事实,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甲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王某甲在庭审中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们之间的矛盾只是家庭琐事;3、我在努力修补夫妻感情,如通过岳父岳母和原告的姑姑以及我自己的父母去劝和;4、王婷和我是培训班的同学关系,我们是正常同学关系,关系比较近,但不存在两性关系,原告一直怀疑我,现在我和王婷已经不再联系;5、我对原告是有夫妻感情的,结婚十年以来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后来由于两地分居每个礼拜我只能回来一次,但我对原告还是非常关心的(其他详见书面答辩状)。被告王某甲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近期,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纠纷。被告王某甲在庭审中表示努力修补夫妻感情,并且明确表达了和好的意愿。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已经十几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并且生育一女。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多沟通、多交流,增强理解和信任,互敬互爱,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另外原、被告双方的孩子尚小,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刘 梅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彬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