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枝江市顾家店镇马家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农民。第三人枝江市顾家店镇马家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镇马家铺村。法定代人徐耀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