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强荣与赵益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强荣,赵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508-2号申请执行人赵强荣。被执行人赵益明。申请执行人赵强荣与被执行人赵益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强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益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强荣人民币639199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人赵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赵益明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益明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文胜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赵益明通过网上布控系统委托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益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强荣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员钱军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