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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叶池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叶池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是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池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5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叶池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2015年9月21日的庭审。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嘉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