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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知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苗富华与鄄城县广播电视台、鄄城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富华,鄄城县广播电视台,鄄城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189号原告:苗富华。被告:鄄城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刘善杰,该电视台台长。被告:鄄城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刘善杰,该电视台台长。原告苗富华因与被告鄄城县广播电视台、鄄城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被告电视台及《中国法制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审 判 长  樊忠民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人民陪审员  崔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福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