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定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许某某,女,藏族,1976年3月20日生。被告祁某某,男,藏族,1974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