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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鹤壁市燕昇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政府*号院。法定代表人姚成。委托代理人赵娴,该担保中心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赵海军,该担保中心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鹤壁市燕昇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鹤壁市燕昇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提供的被告鹤壁市燕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人,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鹤壁市燕昇商贸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鹤壁市鹤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昊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呼晓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