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文素与刘龙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素,刘龙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李文素,农民。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龙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素诉被告刘龙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龙河之妻刘士敬名下的位于曲阳县城内百通馨苑小区4号楼901室单元楼一套和位于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中央悦城小区10号楼3单元502室单元楼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龙河之妻刘士敬名下的坐落在曲阳县城内百通馨苑小区4号楼901室单元楼和位于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中央悦城小区10号楼3单元502室单元楼共两套房产。查封期间二年。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可以看管和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设定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