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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莘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岳爱华、李学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莘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岳爱华,李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莘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通运路北段10元。法定代表人:徐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岳爱华。被执行人李学广。本院在执行莘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岳爱华、李学广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